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計畫辦理。
二、研習資訊:
- (一) 日期:115 年 7 月 30、31 日、8 月 3、4、5、6、7 日,共 7 天。
- (二) 時間:9 時至 16 時 10 分。
- (三) 地點:本市崇明國中三樓會議室。
- (四) 參加人員:
- 1. 有設置身障類特教班型學校:取得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比率低於 90%(含)之學校教師務必薦派參加,本次比率計算方式說明:以校內 114 學年度身障類班型鑑定評估人員人數除以該校 114 學年度身障類特教班型正式及代理具特教教師證教師人數(資料來源:各校線上填報第 23509 號),以逐年達成本市鑑評人員培訓目標。
- 2. 未設置特教班型學校:校內無取得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請薦派 1 名符合資格教師參加,以建立學校充足鑑定評估人力。(若已取得外縣市或國教署鑑定評估人員請依換證程序進行換證,無須重新參加培訓。)
- 3. 資格說明:
- (1) 本市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 (2) 本市編制內具特殊教育、輔導、心理專長之教師。
- (3) 本市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 (4) 本市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
- (5) 本市編制內不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
- (五)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方式,請參加教師於 115 年 6 月 10 日中午 12 時前至 全國特教資訊網 報名,並請自行確認是否錄取,經錄取後因故無法參加者,請於研習前 7 天告知承辦單位,以利遞補作業,教育局保留最後審核權。
三、請惠予參加人員公(差)假與會。
四、注意事項:
- (一) 參加人員務必全程參與課程,完成研習課程及課程作業經審核通過者,始核發初階鑑定評估人員證書,每堂課遲到、早退或中途離席超過上課 20 分鐘以上者,該堂上課時數不予計算。單一課程缺課者,須重新參加全部課程,無法全程參與課程者,請勿報名。
- (二) 參加人員請自行攜帶已配發學校之鑑定評估工具(學障鑑定之篩選測驗、情障鑑定之 SBASC 測驗、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第 2 版),如前揭測驗未配發貴校,請於 115 年 6 月 10 日前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第 22978 號填寫俾利辦理測驗準備事宜。
- (三) 本次研習開放部分課程給已取得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教師進行補課或回流增能,為利承辦人進行資格審查,請務必填寫 回流增能報名表單,不須至特教資訊網報名,由本中心協助報名事宜,另午餐餐盒需自理。
- (四) 校內不開放停放汽車,請騎乘機車或共乘方式前往。
- (五) 請攜帶環保餐具。
五、檢附實施計畫(如附件)。
六、錄取資格由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中心審核,研習相關疑義請逕與承辦人詢問 2412734 分機 12 黃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