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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競賽 體育組 - 獎學金 | 2021-08-16 | 點閱數: 208

一、依據「臺南市體育獎助金發給辦法」辦理。
二、旨案申請者須為設籍本市之選手及教練,其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為 109 年 7 月 1 日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
三、本市各級學校學生及教練,請統一由所屬學校彙整後送件申請(應屆畢業生由原學校送件申請);
        其餘由本市體育總會各單項委員會、體育團體或個人送件申請。
四、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 110 年 8 月 26 日前,將所需資料送至學務處體育組,逾期不受理。
五、檢附 110 年臺南市足球獎助金申請名冊(如附件 1 )及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 2 )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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