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本校友會章程第五條「母校學生獎、助金之設置」。
(二)本校友會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決。
(三) 本校友會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
二、申請對象:
(一)在校生的父或母為中山國中畢業生,且為校友會成員(須於子女申請薪傳獎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加入)。(需提出相關證明,檢附申請書)
(二)在學品行優良,且五學期學科成績及多元學習表現優異者可提出申請。(計算標準:學科成績占 75%、多元學習表現成績占 25%)
※相關規定詳見附檔《臺南市中山國中校友會升學表現優良獎獎勵辦法(1120627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