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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辦法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17-08-29 | 點閱數: 394

一、依據本市 106 年度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分發期程表辦理。

二、貴校 106 學年度普通班不同科教師欲互相轉任者,學校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免報本局備查。另不同類別教師轉任,學校內若有缺額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本局備查。
三、請於 106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二)前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紀錄及教師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轉普通班、轉專任輔導教師報課程發展科備查;轉特教班、藝才班報特幼教育科備查)。

四、專任輔導教師轉任年限規定依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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