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體育署 105 年 4 月 27 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050011211 號書函辦理。
二、為落實志願服務法,表揚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特辦理旨揭計畫。
三、檢附實施計畫及各申請表件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