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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守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8 年 8 月 28 日臺教人(一)字第 1080125904 號函辦
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
三、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
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
民。」及同法第 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
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四、請學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民
主法治,並不得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
寧之活動。
06-20 臺南市國中校外服務學習機構查詢網址(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