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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3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13條規定,應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
之任用資格,但97年1月16日任用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等級考
試職系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次查任用
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簡任
第十一職等以下之現職公務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
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
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復查一覽表附則三規定,該表修正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等規定,經各職
系考試及格者,其原考試及格職系如已調整,得比照調整
後之新職系適用之,但97年1月17日以前經各職系考試及格
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及其同職組職系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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