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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組 - 輔導 | 2013-08-16 | 點閱數: 540

第一條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以獎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團體。

第二條 本法獎勵事項如下:

一、個人獎部分:臺南市(下稱本市)熱心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經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給志願服務證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最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之志願服務人員,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給予個人獎勵:

(一)銅質獎: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累計達六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
(二)銀質獎:服務年資滿六年,服務累計達一千二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銅質獎者。
(三)金質獎:服務年資滿十年,服務累計達二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具優良事蹟者,曾獲本府頒授志願服務銀質獎者。

二、團體獎部分:本市境內推展志願服務之運用單位,其團體服務績效經綜合評鑑為成績優良者,每年以三至五單位為限,由本府頒授績優志願服務團體績優獎章。受獎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推動志願服務工作之公私立機關(機構)所屬志願服務團體(隊)或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每團體(隊)至少要有二十人以上,團體(隊)之業務、會務、財務,均按照章程及法令規定辦理。
(二)定期辦理或參與各項志願服務人員訓練、研習及聯誼活動。
(三)承辦人員應建立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基本資料,並依規定按時予以登錄服務紀錄冊。
(四)志願服務人員有按時登錄服務工作紀錄及提交報表,並適時
做管理。
(五)提供志願服務成效卓著(附相關成果資料)。

第三條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人員中符合個人獎勵標準者擇優推薦送本府辦理。
前項人員,每五十人可推薦一人,不足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
第四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曾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如符合資格者 請洽輔導室 劉宜珊組長   電話:06-213479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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