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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 | 2019-10-08 | 點閱數: 485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以下簡稱未具學籍實驗

教育學生),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

分證明者,得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108學年度

1學期(1088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810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辦

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第18條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

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8條略以,未具學籍實

驗教育學生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

證明者,得持學生身分證明,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同等於私立學校學生

之子女教育補助。

三、依前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為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之配套措施如下:

()申請期限及支給數額:

1、比照前開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以下簡稱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

(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2、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410

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81日至當年731日期間

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

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7,000元;私立高職最高為3

7,800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

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繳驗證件: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

2、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

(職)之文件。

3、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

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

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

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

()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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