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中山FB 中山YT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法規辦法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19-10-15 | 點閱數: 440

主旨:為落實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及有效防堵涉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之學校人員,請依說明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822日臺教學()字第1080108133號函辦理。

二、重申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應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31條、教師法第14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7條之1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及通報不適任人員,以落實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三、上開人員涉犯性侵害之犯罪行為仍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請貴校依下列說明加強辦理:

()網絡合作: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疑似涉及對學生性侵害之事件,學校人員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通

報社政主管機關後,由社工人員依法聯繫及協助疑似被害人驗傷及製作筆錄,以連結性侵害案件之司法偵審程序。請於事件通報後,瞭解司法程序並提供相關協助,落實網絡合作。

()主動移送調查報告:請依性平法第35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所涉對學生之疑似性侵害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認定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函送當地法院或地方檢察署,以提供法官或檢察官於案件偵審過程據以審酌。

四、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違反者將依同法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倘因逾時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依同法第36-1條規定應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對違反前開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

五、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並應運用多元方式

進行教學。針對該課程教學之落實,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運用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核實發展該課程之教學內容或多元之教學方式,教導學生建立性別平等意識、身體保護、防範與拒絕性侵害之技巧及相關權益與求助資訊等,以防範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

快速連結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