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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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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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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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護理人員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11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80128514號函辦理。
二、有關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設置委員係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9條規定辦理,無涉學校衛生法或其施行細則規定,
爰是否得聘任學校護理人員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
員,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辦理,衡酌學校護理人
員是否具性別平等意識,本權責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