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中山國中106年國有市有公用財產盤點實施計畫
壹、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辦理。
貳、目的:
一、為俾利釐清帳務、落實產籍管理、確實掌握國有市有財產之總值總量,健全公用財產管理制度。
二、檢核本校各處室對於國有市有公用財產是否落實管理及有無確實掌握各項財產動態,並加強各使用單位對於國有市有公用財產之管理、維護及有效運用。
三、掌握財產的使用情況適時調度,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
四、評估財產的堪用狀態,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予以適時汰舊換新。
參、範圍:
一、不動產:經管之國有及市有土地及辦公廳舍及校舍教室。
二、動產:金額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及使用年限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等。
三、物品:金額未達新臺幣1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2年之設備、用品,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
(一)消耗品:指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不予登帳列管。
(二)非消耗品:指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應依物品性質、效能予以非消耗品登帳列管。本校不得自訂該金額上限。物品金額之高低與登帳與否無涉。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
肆、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及非消耗品以下簡稱為財物。
二、財產保管人係指電腦財產管理系統中被登帳為財物保管之人員。
三、使用人係指因公務需要向各處室借用財物之人。
四、財產管理人係指經管本校電腦財產管理系統暨財物帳登錄異動之人員。
伍、盤點項目:
一、財產管理人之帳務與實際財產是否相符,各處室是否有帳無物或是否無帳有物。
二、財產管理人盤點各處室財產保管人之使用情形及保管維護狀況是否良好。
三、財產管理人,盤點財產保管人是否有閒置未使用之財產。
四、財產管理人之財產增減是否辦理財物依限內驗收合格並於期限內辦理財產增減異動登記,不得逾月異動登記,須與會計總帳相符。
五、各處室財產保管人對報廢財產之處理情形是否相符。
六、各處室財產保管人保管之財物,是否貼有財產編號標籤,內容是否包含財產登入編號、名稱、規格、使用年限、購置日期等註記,並善盡財物保管人之責任。
七、校長、各處室主任及財物保管人之離職或異動時,對於財物之交接,是否切實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辦理;是否按照財物清冊之紀錄列冊點交,完成財物交接書面核章程序加會財產管理人辦理財物保管人異動登記,離職者,應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物移交,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暫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應先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八、財物品存放位置是否與電腦財產系統內帳登載之存放位置相符;異動時是否即時通知財產管理人更改異動位置;新購財物時,請購單位是否填載財物存放位置,俾利財物登記及盤點用。
九、各處室財產保管人對於財物之使用、保養、叫修、是否善盡保管維修責任,如保固廠商名稱及連絡電話;財物維修保固責任期日,惟恐時日長久,保固廠商遺忘,必要時於新購財物驗收時,應要求廠商將廠商名稱、電話及保固日期黏貼於財物上,俾利嗣後叫修保養之需且保固內免再付費責任。
十、各處室是否設置公務用之財物外借登記簿或外送廠商維修登記簿,以防止財物遺失。
十一、消耗品是否編製各類領物單(簿),依每年(上下)半年檢核乙次,庫存物品是否帳物相符並每半年編製消耗用品收發報表陳核校長核閱。
十二、為善盡保管本校公產管理責任如公共多人使用之會議室、開放式的教室、中山館等,是否有設置申請借用程序,用畢後是否交待事項如回復原狀、保持乾淨、清潔、衛生、關閉門窗、電燈、廣播等設備。
十三、因他機關或私人財團等「由於接受捐贈」行為的捐贈財產,供本校使用者,是否財產登記列帳。
十四、為防止校舍土地或動產之長期習慣被占用之事實存在,外借本校動產或不動產財產如會議室、公用教室、中山館、汽機停車格等,是否辦理書面申請或公文等,是否依規定繳交場地費及清潔費存入市庫。
柒、盤點方法、時間、次數:
一、由本校財產管理人自盤點時間起,陸續列印各處室財產保管人之財物清冊送至各處室財物保管人自行盤點後,由財產管理人依約定盤點期日辦理實地盤點,並會同政風或會計人員監盤。
二、106年財物盤點次數原則上為1次,必要時可依本校實際運作情形,得增加之。106年盤點財物時間依盤點期限表辦畢,連同期間內受理報廢事宜,報廢期限至106年7月10日止為原則。
三、盤點時間依盤點期限表來辦理為原則,各處室各組若因業務繁忙或請假不克辦理盤點時,可事先與財產管理人可另別約定期日來辦理,但受盤人不得拒絕盤點事宜。
四、106年各處室盤點期限表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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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受檢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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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至6月30日 |
教務處(各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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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至4月30日 |
學務處(各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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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至5月31日 |
輔導室(各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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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至5月16日 |
總務處(各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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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至5月16日 |
人事室、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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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至6月24日 |
音樂、體育、美術、舞蹈、專任教師等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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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至6月16日 |
各班導老師 |
捌、人員編組任務:
玖、盤點流程作業:
一、財產管理人依據106年各處室盤點期限表,列印個人保管財物清冊,通知各使用單位轉知財產保管人或使用人就保管財物先自行清點查對,並預約時間、地點,依限內受盤。
二、財產保管人自行盤點後,如發現有財產標籤脫落或未黏貼,或財物清冊資料與現況保管不符等情形,應通知財產管理人辦理財物標籤資料更正。
三、將盤點情形及結果作成盤點紀錄,如有帳物不符情事,應查明原因立即改善,將改善結果列入盤點紀錄,持續追蹤。
四、盤點過程中,請保管財物人就經管財物之使用情形或狀況予以評估,若財物已達使用年限者,盤點時可一併辦理財物報廢事宜。
五、盤點暨報廢經書面核章程序完成後,財產保管人應自行將報廢物送至總務處辦理返還手續,於當年度辦畢報廢物標售事宜並減帳後列印財物清冊予以各財物保管人確認報廢結果。
拾、管制考核:
一、盤盈或盤虧之財物,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更正財產增減之登記。
二、財產毀損滅失,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財產保管人或使用人員負有賠償保管責任者,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第13點規定,責令其賠償。
三、閒置且已無使用需要之財物,應徵詢各處室或所屬其他有公用需要之機關辦理移動、移撥、贈與等事宜。
四、財產保管人或使用人對保管之財產如有盜賣、掉換、擅為收益、出借、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情事,或有未依法定程序移轉、撥借、毀損不即時申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執行本計畫績效良好及執行不力之相關人員,總務處單位主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六、依本市財產管制規定:如個人電腦、列表機使用年限從嚴規定由4年改為6年,請財物保管人善盡使用其責任。
七、依本市財產管制規定:有關不動產校舍新建或增建或拆除者,應辦理申請使照及雜照等事宜,驗收結算後須至地政事物所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或滅失登記後申請地籍謄本憑辦理財產異動登記。
拾壹、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而不能按受檢期程檢查之單位,得於預定盤點期程結束後,另行訂定日期辦理。
拾貳、本計畫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