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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 | 2017-02-14 | 點閱數: 870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0 年 11 月 7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00817388 號函:為維護保障教師公假療傷之權益,經彙整相關法令函釋,重申公傷假之核准原則

基於要件

(一)得申請公假療傷:

1、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或猝發疾病範疇的認定:

(1)教師經其所聘僱教育機構單位准許或核可,對其教育機構單位學生執行教學管理輔導之教育工作。

(2)其他於辦公時間內上班所必要之行為,如簽到、簽退、上下樓梯、搭乘電梯、領用文具物品、上洗手間或倒開水等。

(3)奉派公差期間。

2、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的認定:

(1)意外危險發生於合理的時間。

(2)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的交通方法。

(3)發生地點必須屬於上下班必經路線。

(4)須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人:肇事責任之歸屬主要依據為法院之判決,或依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認定;如為私下和解案件,仍須由學校就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筆錄等證明文件判斷。

(二)不得申請公假療傷:

1、與執行職務難認具因果關係:

(1)員工參加自強活動期間或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住院治療期間不得核給公假。

(2)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經依規定核給公假者,於考試期間或往返考場途中發生意外,其休養療治期間不得准予公假。

(3)下班後於機關內從事休閒運動,如發生意外危險受傷,直接送醫住院治。

2、時空上不具密接性:

(1)奉派出差首日為星期一,如自行提前於星期六中午下班後動身前往,不幸途中因車禍受傷住院治療,不宜核給公假

(2)請公假 2 年期滿銷假上班 1 年後,因病情復發,不得再請公假療治。

(3)公務員因公受傷住院治療未報請核給公假療傷,病癒銷假上班,時過 3 年餘舊創復發住院開刀醫治,不得再核給公假。

(三)申請時需檢具之證明

1、擬具申請公假療傷報告書(如附件)

2、診斷證明書視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須檢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中央健保聯合門診中心之證明

3、若屬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須檢具之文件:

(1)往返交通必經路線圖

(2)肇事責任歸屬證明

4、辦公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依實際情形自己詳述事發經過情形或檢附見證人員證明文件

(四)需否直接送醫:直接送醫僅係判斷因果關係方式之一非屬必要條件,應按個案依權責認定,惟為避免爭議,仍建議發生事故時直接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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