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中山FB 中山YT
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0-07-09 | 點閱數: 349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執

行程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7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76259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

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已於109630日生效,正式

施行,先予敘明。

三、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

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辦

理,倘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

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專審會辦法辦理。

四、查專審會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專審會

進行調查或輔導時,應自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

簡稱人才庫)之名單中遴選調查員或輔導員;不得遴聘非人才庫以外之人員參與調查或輔導。

五、再查專審會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輔導小組之輔

導員,應至少包括具有第10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資格各1

人;請各主管機關依專審會辦法第9條組成輔導小組,遴選

輔導員時,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專審會辦法之規定。

六、學校申請各主管機關專審會調查,倘經專審會調查後,認

有輔導之可能,依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

師疑似有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

能者,由專審會輔導。」;不得交回學校輔導。

七、另依專審會辦法第20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組成調

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或輔導

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

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八、檢附國教署制定之專審會辦法QA彙整表1(如附件)供各校

參酌。

:::

快速連結

[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