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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0-07-30 | 點閱數: 248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技能檢定監評人員相

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714日臺教人()字第1090096661號書

函辦理,併復貴會109313日全教總法辦字第

1090000055號函。

二、案經教育部轉准銓敘部(以下簡稱該部)10972日部法

一字第10949459243號書函略以:

()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

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之適用;復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另該部10811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略以,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

所設置之職務,非屬服務法第14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

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該部業於10972日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1號令釋

明略以,技能檢定之監評人員係屬前開該部1081125

日函所稱「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

需要所設置之職務」之情形,是公務員兼任技能檢定之

監評人員,當不受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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