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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0-10-23 | 點閱數: 253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

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10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19017號函辦

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

下簡稱解聘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檢舉人及

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料;教師為

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同條同項第6

規定,依第2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

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

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爰可於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說明不出席接受調查或未於規定期限提出陳述意見之效

果。

三、依上,教師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

中,應依上開規定配合調查及輔導。教師倘依據教師請假

規則規範事由請假未到校,是否因此未能接受調查或輔導尚待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認定,爰教師於進入解聘、不續

聘或終局停聘案件處理程序中,倘無法親自出席接受調查

或輔導,應向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請假,經調查小組或輔

導小組核准後,始得不出席調查會議或輔導會議。

四、倘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且已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

聘案件處理程序中,而未依規定配合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

作業程序,依解聘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及第8條第3項辦

理,得認定為無法輔導改善或輔導改善無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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