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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04-27 | 點閱數: 360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於本(110)年330日修正發布並於同年41日生效,增訂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請查照並依據銓敘部函示辦理相關事宜。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4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旨揭修正規定適用對象包含11041日以後奉准育嬰留職停薪者及1103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且於11041日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相關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等事宜,請確實依據銓敘部函示辦理。

三、請各機關學校於收受本函3個月內,依前開銓敘部函示確實向「110331日以前已奉准育嬰留職停薪且於11041日仍在育嬰留職停薪者」轉知相關規定並請其重新填具選擇書,確定其自修正規定生效後(1104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相關事宜: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維持「繼續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依新修正規定選擇自11041日起「遞延3年」繳付。

()原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停止」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自11041日起是否仍停止繳付,或依新修正規定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繳付。

四、另,適用修正規定選擇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如於遞延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尚未繳清前調職,須由原核准其留職停薪之機關通知新調任之服務機關,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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