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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因受疫情影響,貴校辦理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甄
選,放寬甄選方式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至少擇一
方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0445A號函
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教師甄選,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甄選委員會
(以下併稱委員會)應事先擬訂甄選資格條件及甄選方式,
其中甄選方式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第3點第2項規定,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
理,並以2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經公開甄選程序
後,依上開資格條件據以審查應考人資格,並依委員會擇
定之甄選方式辦理甄選事宜,以遴聘適任之教師。惟為兼
顧防疫與學校用人需求,疫情警戒標準達第二級以上時,
各校辦理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放寬得以筆
試、口試、試教、實作至少擇一方式辦理,惟學校仍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擬定防疫措施,並應以符合
防疫規範之方式辦理(例如得採線上報名、視訊方式甄
選),避免人員流動及群聚風險,以維相關人員之健康。
三、另本市國小辦理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作業,各
校業統一於7月14日公告招考簡章,進行報名甄試程序中。
俟完成本次公告甄試期程後,倘仍有缺額未補足,各校得
於110年7月30日起另行啟動甄選程序,依相關規定自定第
二次公告分次招考簡章及公告,並得依需求放寬甄選方式
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至少擇一方式辦理。
四、檢附上開教育部110年7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0445A
號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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