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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10-06 | 點閱數: 177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

考核辦法3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復如說明

查照

說明

復貴府110915日府人考字第1100178089號函

查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

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

任職已達6個月或有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

而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究其立法說明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教師養育

3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

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

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

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又考量少子女化為國安危機爰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考核年資

因故中斷第之情形有別爰修正第3條第1項規定定明其另

予成績考核得不以連續為必要先予敘明

綜上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

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

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

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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