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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10-20 | 點閱數: 90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081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95116B號函辦理

查教師法第26條第2項立法理由係為教師法僅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始報主管機關核准容易被誤解為學校未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即無須報主管機關核准」;為避免實務上教師符合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卻因學校未依規定召開教評會或教評會未依規定審議或決議致主管機關無法依職權審查學校教評會之執行問題爰增訂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爰此請學校遇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已由具備調查機制之會議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教師專業審查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後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並移送教評會審議教評會審議後倘有未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亦應於10日內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及調查報告函報本局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辦理俾利落實教師法立法精

旨案處理流程及教評會審查相關疑義倘涉體罰或霸凌學生事件請洽本局學輔校安科分機8615、 83218656);倘涉校園性別事件請洽本局學輔校安科分機8548、 7892);倘涉教學不力等事件請洽本局課程發展

分機1204)。另幼兒園或特教教師倘涉前開事件請洽本局特幼教育科分機8112、 6322231分機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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