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利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每年1月1日辦理優惠存款整批續
存作業並避免發生追繳溢領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請查照
轉知所屬確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臺灣銀行(以下簡稱臺銀)國內營運部110年11月4日營
運優字第11000060701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
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退休教職員
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
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教職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喪失優惠存款權
利。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三、溢領或誤領優存
利息。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
辦理遷出登記。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
惠存款。」是以,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除有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所定情事者外,由臺銀逕依經
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先予敘
明。
三、為避免發生追繳溢領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本部前以108年
12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175328號書函請各舊制退撫
給與發放機關於每年12月12日及1月12日後,至全國公教人
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確認所屬退休教職員有無優存辦法第9
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並於每年12月15日(優惠存款續存
前)及1月15日(續存後第一次付息前)前函知臺銀;如無
辦理優惠存款或無但書情事者則無須函知。為避免發生追
繳溢領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請確依上開本部108年12月4
日書函辦理;另12月15日前已通知臺銀國內營運部者,次
年1月就原資料再次查驗未有異動,亦毋須重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