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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1-12-09 | 點閱數: 208

主旨: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健

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條件,請提醒尚未接種第2

疫苗之所屬人員儘速於11012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

劑,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126日臺教國署學字

1100164824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19

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

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11111日起,教育部、經濟

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

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

則如下:

()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

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

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

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

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疫苗接種。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

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

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

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

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依教

育部11010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8075號函示,依

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附件1)。如有

相關疑問,請聯繫該署人事業務窗口柯小姐(04

37061534

四、請轉知並鼓勵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所屬人員,儘

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

診之醫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

五、檢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0)年126日肺中指字

1103700890號函影本供參(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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