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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 行政 | 2021-12-14 | 點閱數: 180

一、申請期間:每年41日至430日或101日至1031日,向設籍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提出申請。應備齊下列   資料共14份:正本1份,影本3(其中1份影本留存於設籍學校)

二、送交地點:國中、國小部分,由戶籍所屬學區或自由學區登記入學之學校受理收件;高中部分,登記入學者,由學校負責收件,不辦理入學者,由臺南市隆田國小收件。

三、學生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其重大權利義務,應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如夫妻雙方)或獨立行使申請權(單親家庭、法院安置等),共同監護者請雙方共同簽章(附錄1)

四、依非學條例,除了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事項外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本局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無一定格式,尊重申請人如何呈現計畫內涵與相關資料。

五、請設籍學校於收件後,將正本申請書掃描並至非學網站上傳申請資料,最後將申請書13份(含正本)寄至隆田國小。

六、申請書無須加封面,亦無須加索引片(側邊貼),請申請人撤除,以利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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