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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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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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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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制處副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社會
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府內高階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具法制專長,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之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法律相關
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執業律師、執行其他與法律有關業務二年以上之專門職業人員或法
律實務工作者。
(三)現任實任檢察官、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之法制職系或司法行政職系簡任
以上之公務人員。
(四)曾任實任法官或前三款職務之人員。
(五)具有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