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學年度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並自 111年
1月 1日起適用,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年 12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70491 號函辦
理。
二、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說明如下:
(一)學校工作人員服務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最新公告之 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可
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
/本部規定 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
pltid=190查詢下載,教育部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指揮中
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1、學校工作人員應接種 COVID-19疫苗 2劑且滿 14 天,新進
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2劑疫苗且滿 14天,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
性證明。
2、倘人員曾為 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
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
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日
內 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個月後,儘
速完整 COVID-19疫苗接種。
3、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疫苗證
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次自費抗原快篩
(含家用快篩)或 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1、學校及幼兒園請調查人員接種 COVID-19疫苗情形,登
錄於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接種疫苗情形調查表,並適
時更新備查;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請填列未
完整接種 2劑疫苗或接種未滿 14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
快篩情形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2、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依據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請加強查
核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及管制情形,可採書面抽查或實
地查驗等多元方式辦理,查核頻率及抽查比例自訂。
(三)另為鼓勵學校工作人員儘速完成 2劑 COVID-19 疫苗接種,
建議可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請至教育部
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
定 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下
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