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各校應定期向教職員工宣導恪遵「教育基本法」第8
條及「教師法」第32條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77768E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
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
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法第
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
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合先敘明。
三、循上,本市已建立學校處理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案件調查
程序之作業流程,請各校除依法調查通報案件外,亦應持
續宣導正向管教理念,提升教師輔導與管教知能,併予敘
明。
四、另,近日發生數起學校外聘人員(如:短期代課教師、課後
社團教師與體育團隊教練)疑似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
考量前開人員更迭頻繁,未若學校編制內教育人員得以累積實務經驗及熟悉教育法令規定,應於新聘後,要求渠等
人員進行相關兒少保護、正向管教等議題之研習,並持續
向其宣導正向管教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