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5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於第 4 條增訂代課、代理教師考核之相關規定,第 14 條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並於第 16 條之 1 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相關事項請依聘任辦法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