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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 - 教務 | 2022-11-12 | 點閱數: 79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1 年 10 月 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35352 號函 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 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 第 5 條規定:「學校聘僱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外國語文課程教 師之員額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學校總班級數乘以 課程綱要規範每班每週之外國語文課程節數,加計超出課 程綱要規範之全校每班每週外國語文課程總節數後,除以 主管機關核定科任教師每週最高上課時數所得之數額。」

三、國教署前以 111 年 8 月 3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13233 號函 發布旨揭手冊,其中針對項次一、申請資格─序號 3「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外籍教師員額數」─審核原則第 2 點所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提供額外課程(例如高級中等學校第二 外語課程或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之教學需要,得提報學 校聘僱外國語文教師員額計畫送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立 高中、國中及國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查,經主管 機關專案核定後,得依其員額核定數,不受上開公式所核 算合理外籍教師員額數限制。」部分,將學校聘僱外國語 文教師員額相關計畫之審查及核定權責列為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未符本辦法授予教育部審查及核定各校聘僱 外師員額計畫權責之意旨。

四、本次為配合上開規定,修正旨揭手冊項次一、申請資格─ 序號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籍教師員額數」─審核原則第 2 點相關文字說明,將「…學校聘僱外國語文教師員額計畫 送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立高中、國中及國小: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審查…」調整為「…學校聘僱外國語文教師 員額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刪除主管機關為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相關文字,以合致本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規 定。

五、倘學校自即日起有超額聘僱外師之需求,請學校依修正後 手冊規定函報本局,併附所提課程計畫(如高級中等學校 第二外語課程或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等)及最新學年度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語文教師員額審核表」,俾利本 局函報教育部進行審查。 六、經教育部核定學校超額聘僱外師員額計畫後,將不受本辦 法第 5 條規定所核算之合理外師員額數限制,始得依核定之 超額數辦理外師聘僱作業。

七、請學校至國教署網站「首頁—快速選單—外國教師工作許 可」專區( https://reurl.cc/xQLgoN )下載旨揭手冊電子 檔;另「各級學校申請外籍教師聘僱許可線上申請系統」 刻正進行資料轉換作業,俟維護完畢後,將併同更新該網 站資料,供學校使用。

八、如對本案仍有不瞭解之處,請逕洽委辦團隊瞭解,聯繫方 式如下: (一)外師聘僱許可申請問題:外師聘僱許可審查小組,電 話: 05-272-0411 轉 22309 。 (二)系統操作問題: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王先生,電話: 04-37003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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