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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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局來文有關部分學校尚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案
法規辦法
生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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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事務
| 0000-00-00 | 點閱數: 14
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02370 號函辦理。
有關「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4 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各校如尚需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時,應符合下列事項:
)審慎規劃其服務地點,應為學校大門或側門等學校門口內側相關安全位置,並適時檢視其服務地點之安全性及妥適性,以維護其安全。
)服務之對象應以學校學生為主。
)提供完備之安全知能訓練,以維護執行任務之安全。
另本局併請各校協助強化導護人員相關執勤知能訓練,執勤人員務必面對來車,配合號誌燈號管制進行導護工作,共同維護師生上放學安全。
1) 有關部分學校尚請學生協助交通服務事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公文11109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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