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附設幼兒園徵部分工時廚工 1 名,每日工作時數至多 5 小時計。(薪資待遇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計算)。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我國國籍或具合法工作權之外籍人員(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
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者。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無法定傳染疾病、A 型肝炎、手部皮膚病、結
核病、傷寒等,且經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級以上醫院健康檢查最近 1 個月
內證明合格者(錄取後至園所報到時須繳驗)。
二、其他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領有中餐烹調丙級以上證照者尤佳。
三、任用期間: 112 年 10 月 1 日至 113 年 1 月 31 日。
詳如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