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依臺南市政府113年12月16日府主預字第1132264781號函修正,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其中修正自駕汽車(機車)交通費的計算方式及住宿費之上限。詳細內容請參閱報支要點。
本次修正事項:
- 駕駛自用或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分別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賠償第三人。
- 住宿費每日上限: (1)平日3,500元(2) 假日4,500元。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