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性騷擾防治宣導~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 性騷擾他人者,主管機關依法得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其罰鍰加重 2 分之 1 ;乘機襲胸摸臀或觸摸他人隱私部位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校員工遇性騷擾事件,請立即透過電話: 06-2134792 轉 601 ;傳真: 06-2141785 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