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本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9 月 17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1298171 號函辦理。
2.本市府教育局協助學校執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31 點第 3 項所稱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以外具危險性個人物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維護校園學習、教學及安全環境。
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管理危險性個人物品注意事項」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管理危險性個人物品注意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閱附件。
4.本校同學違反此項規定,將按本校學生獎懲要點(參閱學生手冊第 17-21 頁)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