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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辦法 生教組 - 學生 | 2020-08-20 | 點閱數: 1239
臺南市立中山國中學生攜帶手機管理要點 1090505 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 配合時代與科技進步, 便於家長與學生聯繫 之需要,並落實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但 避免 手機 濫用,確保上課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 二申請程序: 1 填寫班級申請書(毎欄位要確實填寫如有不符依校規 處置) 。 2 導師 確認簽章 後,送至學務 處生教組備查 。 3 申請通過者,得於就學期間符合攜帶資格。 三.管理細則: 1.攜帶 行動電話之學生,進到學校一律關機。無論集會、上下課、午休考試時間都不可使用。 2.手機由學生 自行保管,任何情形下 遺失、損壞 學校恕不負任何找尋及賠償責任。 3.如家長有緊急事件,請家長打電話至學校,學校將代為轉達或 請學生至辦公室接聽。行動電話請於上學前 、 放學後才可開機。 四違反規定懲罰如下: 1 在校內發現 未關機者,由學務處保管 ,當日由學生自行領回 。 2 進入校園未關機累犯者,記警告壹次,由學務處保管請家長領回。 3 上課、集會.午休.考試使用或玩手機一律記警告壹次處份, 累犯則依相關規定辦理,若情況嚴重勸導不聽,取消申請攜帶資格,請家長領回。 4 無申請或取消使用權者如被發現帶手機到校,記警告 壹次 並交由學務處保管請家長領回。 5 如發現使用行動電話做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除依校規加重處罰外,並得取消其使用權。 五本實施要點經 校 務 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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