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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辦法 事務組 - 行政 | 2021-03-23 | 點閱數: 794

說明:
一、依據勞工局 110 年 3 月 18 日南市勞福字第 1100352874 號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辦理。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款,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三、職業災害通報範圍: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 8 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時。(二)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 3 人以上時。(三)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四、職業災害得以電話或網路方式通報:
(一)電話通報:本市八大工業區(柳營科技工業區暨環保園區、樹谷園區、永康科技工業區、新營工業區、官田工業區、永康工業區、臺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內之機關,請向本市職安健康處通報,上班時間: (06)2150806 ,下班時間: 0905-965060 ;非位於前述八大工業區之機關請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通報,上班時間: (07)2354861#9 ,下班時間:(07)2354861 。
(二)網路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通報網址為 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五、另請各單位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除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如附件 1 ),以避免類似事故災害再度發生。
六、經查職安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未依旨揭規定辦理,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得進行相關檢查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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