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2 月 5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050007627 號函辦理。
二、經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 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 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 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 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 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 生適用之。」 請同學詳讀規定~ 本校將於 105/03/01 12:40 舉辦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補考作業 請接到補考通知的同學前往中山館補考